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市科技局修订了《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21日
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沧州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3〕2号),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实施技术扩散与服务,打造企业创新生态,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提升“2+8”优势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层级,坚持“统筹布局、择优支持、注重绩效、动态管理”的建设与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设立、调整、重组和撤销。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发展规划,谋划并组织本领域本辖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对辖区内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申报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场所、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五)接受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七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沧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和平台总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按年度提出优先建设布局的领域,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一年销售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省内1家(含)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三)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具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四)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五)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
(七)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
(八)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第十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在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书》和《实施方案》等材料,向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技术创新中心优先布局领域,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建设单位的申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满足需求、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和业务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及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研究开发课题组织、科研经费支持和仪器配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可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财政支持的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承担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表),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于评估年度发布绩效评估工作通知,已认定两年及以上(按年度)的技术创新中心,须参加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技术创新中心上报的评估材料及附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按照评估工作通知要求报市科技局。评估材料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情况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60分(含)至90分为合格;
(三)评估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其承担市级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支持归口管理部门对平台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估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五)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被重组、收购更名,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承担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任务的。
(八)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因依托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等需变更有关信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自2025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沧科字〔2018〕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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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要点 |
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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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 (10%) |
组织体系 |
1.中心管理委员会和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层次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2.中心内设机构、研究内容对研究方向的支撑作用。 3.中心管理人员组织管理职责明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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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规章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管理与运行的创新发展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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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条件 (20%) |
经费筹集 |
1.经费筹集总额、年均及趋势。 2.依托单位对中心支持情况,其投入及占总销售收入比例。 3.政府投资(各类政府计划项目和专项支持)。 4.共建单位投入。 5.对外服务经营收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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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办公 用房 |
不断改善和提升,充分满足中心研发、办公、技术交流等需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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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1.新增仪器设备、软件、中试生产线设备的数量及先进性。 2.现有仪器设备的总数量及原值总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完好率和使用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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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
1.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的结构和流动人员的作用,人才队伍发展变化的趋势。 2.主要技术带头人:中心主任及各技术带头人的技术水平、影响力和作用发挥。 3.新增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新增高层次人才;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优秀创新团队。 4.固定人员培养:固定人员学历、职称晋升情况和技术水平提升情况。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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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产出 (35%) |
组织实施的研发项目 |
1.承担各级政府研发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2.依托单位自主研发项目和支持力度。 3.承担委托研发项目情况。 4.中心固定人员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研发项目情况。 5.中心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情况。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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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 专著 |
论文专著的数量和水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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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要点 |
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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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 |
1.申请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专利、品种权、著作权等)。 2.取得授权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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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法 |
1.标准的数量和水平(主持或参与,制定或修订,国家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 2.工法的数量和水平(国家级、省部级、企业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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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专有技术 |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数量及水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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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奖励 |
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情况及中心人员对获奖成果的贡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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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性成果 |
成果水平、产出与贡献及与中心研究方向和内容的紧密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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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应用 (20%) |
成果转化项数及比重 |
转化应用成果的数量及与近三年取得成果总数的比例和发展趋势。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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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贡献 |
1.专利实施、新产品生产、新技术或新工艺应用为依托单位新增的销售收入、利润或经济效益情况。 2.专利、技术(工艺)合同转让情况;专利实施、新产品生产、新技术或新工艺应用为其他单位新增的销售收入、利润或经济效益情况。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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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协作 (15%) |
合作研发 |
联合研发项目、委托研发项目、设置开放课题、引进消化吸收技术项目和集成应用情况。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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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共享 |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情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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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情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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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 |
主办承办工程技术会议、技术交流会议情况。 |
3% |